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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东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告(含职位表)
2009-07-18 10:32  山东人事考试网 点击: 载入中...

华图网校温馨提示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计划考试录用基层司法所公务员(试点班定向培养招生)94名。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站(www.rsks.sdrs.gov.cn),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报名时间为2009年7月18日- 22 日,查询时间为2009年7月19日-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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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09年山东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09年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职位和培养院校
  山东省计划考试录用基层司法所公务员(试点班定向培养招生)94名。招考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考职位
  具体见《2009年山东省基层司法所公务员招考(定向培养招生)职位表》。
  (二)培养院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试点班培养层次为专科,专业为法律事务。
  试点班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生,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司法所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生活补助费。
  二、招考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来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1、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岁以上(1991年7月18日以前出生), 35岁以下(1973年7月18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在2005-2009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由省司法厅负责。
  (一)报名
  1、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站(www.rsks.sdrs.gov.cn),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报名时间为2009年7月18日- 22 日,查询时间为2009年7月19日- 23日。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确认,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省司法厅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报考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考者补充。如果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省司法厅应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要于2009年7月19 日-23 日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 40 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09年8月21日-28日登陆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4、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计划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1。低于规定比例,核减招考计划。
  (二)资格复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考工作全过程。进入面试的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以后,需向省司法厅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资格复审时,须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毕业院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2009年8月2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月30日  9:00-11:00   文化综合
  考生按准考证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可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4、笔试分数线的确定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二)面试
  面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司法厅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试题为通用性试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命制。面试具体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由省司法厅通知考生,向考生发面试通知书。面试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材料,进入面试人员交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六、体检、考察和录取
  (一)体检、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计划录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组织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二)公示和录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录取人选,在山东人事信息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省司法厅(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省教育厅,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按名单下发通知书,并报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报到时,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司法厅和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
  按规定完成学业、合格的毕业生,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按原确定的用人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学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费用50%的违约金。
  录用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考按照公务员法、中央政法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531-88949434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31-88597886

  附件:2009年山东省基层司法所公务员招考(定向培养招生)职位表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网站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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