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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需单位批准规定应取消 影响人才流动
2010-10-26 10:09  广州日报 点击:

  2011年度中央机关招考公务员报名已于昨日结束,截至昨晚7时,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已达124万,已有4616人竞争国家能源局的一个职位。(《新京报》10月25日)

  不少在职人员为参加这次考试犯难,因为招考公告规定“通过笔试者必须持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才能参加面试”,这意味着报考公务员必须以原单位同意为前提。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当废除。

  首先,这一规定会让报考者顾虑重重。对于报考者而言,谁也不敢保证自己能考上。多数考生抱着试试的态度——能考上最好,没考上也没损失,但要悄悄报考,特别是不能让单位领导和同事知道,怕因此被单位领导认为是“不安心工作”、“想高攀”而留下不良印象,影响今后发展。要单位批准的规定,使得报考者很踌躇。

  其次,它影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这一限制性规定,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与单位间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需原单位同意之规定会使一部分想报考者因单位不同意而放弃,最终受损的是国家人才资源之有效利用。

  最后,这一规定侵犯公民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成为公务员是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的权利,该规定把许多人拦在公务员大门之外,同时也给某些单位领导权力寻租和打击报复创造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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