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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遇4种情形之一不得辞退
2009-11-19 09:17  未知 点击: 载入中...

  关于今日刊发的《公务员不胜任工作又不接受安排,辞退》报道,很多读者来电咨询公务员辞退的详细规定。针对读者提出的问题,昨天记者查询了新近出台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根据规定,公务员遇到4种情形之一,即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不得将其辞退。

  据悉,公务员有5种情形之一,将被辞退。这5种情况为:公务员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安排;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同时明确,辞退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必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者,将按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如果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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