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市事业单位用人需要,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改善队伍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依据《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鹤岗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鹤政发[2007]37号),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鹤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此次事业单位计划招聘143人,其中全额拨款单位46人,差额拨款单位77人(其中30名硕士研究生按照市委、市政府鹤发[2005]1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自收自支单位20人。具体招聘岗位详见《2011年鹤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二、招聘对象、资格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招聘对象
这次公开招聘的对象,原则上确定为现具有鹤岗市户籍的应往届毕业生及符合招聘条件的其他人员;招聘硕士研究生的可不受户籍限制。
(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近三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被录(聘)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工资福利待遇
经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后,办理人事编制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