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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招警考试公安学基础理论知识汇总
2010-12-07 15:54  华图网校 点击:

  第九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远战略方针。公安主体对这个方针的实施有着特别重要的专门职能作用。

  第一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内容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内容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依靠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和消防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这是由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决定的。治安问题的“社会综合症”,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制定的客观依据。

  这一方针的内容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综合治理方针的实施力量、治理手段和措施、治理的目标都是综合性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与目标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1年2月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

  1、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建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3、各项措施要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主要目标

  1、社会稳定

  2、重大恶性案件和突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

  3、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

  4、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

  5、治安秩序良好

  6、群众有安全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实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实质,是依靠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综合地发挥全社会治安积极因素的整体功能,标本结合地全面解决治安问题。这反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律性。

  (一)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逐步减少和消除各种治安危害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共产主义为目标,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史上最革命最进步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排斥犯罪的。

  2、违法犯罪行为,实质上, 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维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更是直接排斥犯罪的。

  3、社会主义制度,是各种维护治安的积极因素的社会基础。所谓治本,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占领的阵地。

  4、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够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长期贯彻日益完善的过程,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日益完善,优越性日益明显的历史过程相一致的。

  (二) 我国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挥治安积极因素整体功能的灵魂。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综合治理方针的政治基础。这个方针要调动社会上一切治安积极因素,要求最广泛的民主,吸引各方力量参与治安。而把众多社会力量调动并综合起来的领导力量是党和政府,依靠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力号召和组织领导,把分散的力量形成整体功能。因此,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既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的组织领导,又需要生动活泼的民主精神。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才能建设综合治理的社会工程。

  (三)“两个文明”一起抓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有力保证。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党委领导下群众路线的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我国公安机关群众路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丰富和发展。它较之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的原则有了很大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内容,丰富了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的工作原则。

  (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明确地赋予“群众”最广泛的意义,即包含了广泛的社会力量,各部门组织、团体都是依靠对象,使人们对“群众”的认识深化了。

  (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不仅是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而且是从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来做到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治安问题。

  (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不仅表现为自上而下地发动群众的纵向关系,更强调了各部门、各组织、各团体,以及广大群众的横向互动关系。

  (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强调综合地发挥一切有利于治安的积极因素的总体功能,要求诸有关社会力量之间关系协调化,它使群众路线高度科学化了。要求逐步形成有关治安的社会系统工程,并按照管理科学精心地计划、组织、部署和实施。

  (五)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不仅注重依靠力量方面的综合性,而且强调采取对策的综合性和实现社会效益的综合性。它把办案与减少治安问题的根源结合起来,把解决治安问题与发展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结合起来。

  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工作范围

  一、打击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解决对社会治安危害最突出的问题;可以为采取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二、防范

  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措施 。

  三、教育da.com

  围绕治安开展的社会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多层次的。一是全社会普遍进行正面教育。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有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管理

  加强行政管理是减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依法对治安进行治理,最经常、最普遍的工作是治安行政管理。

  五、建设

  加强有关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应当边治边建,治中有建。

  六、改造examda.com

  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上述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废,总的要求,是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战略原则。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特点

  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全面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长远战略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它是关系社会治安工作全局的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

  (一) 综合治理是着眼于治安问题全局的。

  (二) 综合治理是着眼于长治久安的。

  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强调形成横向联系的总体协调机制。

  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治理的系统结构,有许多好处。主要是:

  第一, 这个原则与我国政权体制相一致。综合治理不另立一 工作系统,主要依附原有的党政军和企事业部门系统,使关系顺、易协调、运行有致。

  第二, 部署综合治理工作时,纵向每个子系统要自上而下地把工作做到“头”,横向每个地方把工作做到“边”,即“上下到头,周围到边”,不留空隙,可以保证综合治理主体结构系统的完整性。

  第三, “综合”是横向关系上的多方协同。没有横向协同就没有综合治理。在地方党政领导、协调下就可以取得系统的整体功能,综合治理就是把一切治安积极因素综合成一个有机的社会系统,造成解决治安问题的最大优势,以取得最大的治安效益。

  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要求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治标,是指对已发生的案件和事件依法处理。

  治本,是指从产生案件与事件的本源入手去解决问题。

  治标与治本必须互相结合,要把两者结合起来。

  首先,治标为治本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治标,打击犯罪分子的气焰,遏制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提高人民群众的斗争勇气,有利于依靠社会力量持久地进行治本方面的工作。

  其次,治本为治标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通过治本,减少案件的发生,减少案件上升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对付违法犯罪行为。

  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战略性战略指导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要求从宏观到微观多层次的结合

  第一类,全国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二类,地区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三类,部门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四类,专项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五类,以特定人为对象的综合治理对策

  第四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

  一、树立科学的综合治理意识

  二、建立合理的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各级地方党政领导落实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特别重要的是抓好两头:一头是综合治理办公室,一头是基层的各种治安保卫组织。

  三、建立综合治理责任制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综合治理的核心。这项原则的责任要求是:

  (一) 各部门和人民团体要结合本身业务参与综合治理,主动承担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

  (二) 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综合治理,防止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

  (三) 各单位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出现问题要追究主管者的责任

  (四) 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是指一个地方或单位如果社会治安搞得不好,其他方面成绩再大,在评先进、授奖、企业晋级和有关主要领导人政绩评定的时候都没有资格。

  这种综合治理的责任制,是把综合治理系统有机地连结起来的中心纽带。

  四、坚持综合治理中的群众路线

  坚持不懈综合治理中的群众路线,就是要把维护治安的责任落实到广大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身上。

  五、综合治理制度化、法律化

  制度化,就是把已经成熟的经验、科学的领导原则、合理的协作关系、可行的组织形式、必要的检查程序加以规范化,以文件形式或契约合同形式确立下来。使综合治理有章可循。

  法律化,就是把已经成熟的经验、制度、办法上升为法律,各部门的立法,都应加上从本部门职能出发如何保障治安的条款。

  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承担着最直接的职能责任,处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最前沿,因此,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必须自觉地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一) 当好党委和政府的有力助手和参谋,认真完成有关综合治理的部署和交办的任务。

  (二) 在打击与预防犯罪方面和治安行政管理方面,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

  (三) 协助党委和政府协调各方力量

  (四) 认真抓好群众性治安组织的建设,特别是要抓好 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加强社区警务,依靠人民群众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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