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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警考试监狱专业基础知识:劳动改造
2010-12-15 15:58  未知 点击:

  一劳动改造的概念与特征

  1,劳动改造的概念: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职能的活动。

  2,劳动改造的特征:改造性,区别于社会劳动;强制性,参加劳动及劳动过程的强制性,但劳动不是惩罚手段;人道性,体现在使罪犯顺利渡过刑期并培养适应社会的能力,以及整个实施过程中。

  3,罪犯不参加劳动的几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罪犯,不参加生产劳动;因年老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参加劳动。

  二劳动改造的作用

  1,劳动改造的转化作用: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能够有效地转化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2,劳动改造的矫正作用: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3,劳动改造的习艺作用: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是罪犯学到一技之长,为刑满后回归社会谋生就业创造条件。

  三劳动改造的组织与实施

  1,建立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罪犯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组织适度结合;监狱人民警察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2,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劳动;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再参加;生病期间不参加;加戴戒具或关押禁闭时不参加劳动,且不允许罪犯戴着手铐、脚镣劳动。

  3,安排罪犯劳动项目的要求: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项目;监狱要随时条差、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想适应的劳动;对于有技术特长的罪犯,监狱要尽量创造条件,安排合适的岗位,让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继续发挥技术特长。

  4,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作: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严禁使用罪犯到监外经商;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提供劳务,不准使用罪犯充当人民警察办公室的勤杂工、监狱职工食堂的炊事员、职工理发室的理发员等。

  5,劳动生产区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罪犯的生产区与生活区要分隔封闭,罪犯生产区内要道路通畅,有期权、完好的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暑降温设备;工业单位车间要设更衣室、工具箱或者保管室,并设污物箱、卫生箱,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农业单位的生产区必须标明警戒线或者其它警戒标记,库房、场院要保持整洁。

  6,劳动现场管理与控制的要求:出工、收工管理;劳动区域控制和定置管理,固定岗位、限定活动区域;生产工具物品及外来人员车辆的管理;罪犯零散劳动现场的管理;罪犯监外常设作业现场的管理。

  7,劳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劳动观念的教育;劳动纪律和劳动规范的教育。

  8,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的规定:一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9,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监狱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狱要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狱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有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对未成年犯和女犯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劳动场所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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