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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丨深圳市考--冲刺软文
2019-05-09 14:29  华图在线 点击: 载入中...

  预测一 辩证法

  两个观点——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世界是永恒发展的

  三大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

  一、两个观点

  (一)联系

  1.联系的概念

  联系指的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事物与事物之间,即外部联系;事物内部要素之间,即内部联系。

  2.联系的特点

  (1)客观性: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现象;

  (2)普遍性:事物之间、内部各要素之间、整个世界;

  (3)条件性:联系是需要条件的

  (4)多样性:形式是多样的

  鱼儿离不开水,瓜儿离不开秧--直接联系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间接联系

  时势造英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

  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体和部分的联系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因果联系

  (二)发展

  1.发展是事物运动变化中内在具有的前进的上升的运动,是客观世界永恒的普遍的特性。发展的特征:永恒性、普遍性。

  2.发展的实质: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3.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二、三大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联系的根本内容,发展的内在动力)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试金石,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根本规律,是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动力源泉,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1.矛盾的概念

  反映的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的关系,矛盾即对立统一。

  2.矛盾的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

  (1)矛盾的斗争性: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2)矛盾的同一性: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3)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3.矛盾的特征

  1.普遍性(共性)

  (1)处处有矛盾,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2)时时有矛盾,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2.特殊性(个性)

  矛盾的性质、地位、及解决形式各有其特点。

  3.方法论意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任何具体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分析矛盾就是分析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不仅是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

  4.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

  (1)内部矛盾:内因指事物的内部矛盾。

  (2)外部矛盾:外因指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外部矛盾。

  (3)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5.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关系原理

  (1)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主要矛盾:在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方向。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次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

  (2)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

  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

  矛盾的次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

  事物的性质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3)两点论和重点论的辩证关系原理

  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以及主次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中的重点论,重点论以两点论为前提;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统一的。

  (二)质量互变的规律

  1、质、量和度

  质:一事物成为它自身而区别于其他事物内在规定性。

  量:事物的规模、范围、程度;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

  度: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量的限度、范围。

  2、量变、质变

  量变――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

  质变――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

  3、质量互变规律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第三,质变引起新的量变,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第四,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质变过程中又有量的扩张。

  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和新的质变,如此循环往复、相互交替、以至无穷。

  4、方法论意义:

  ①注意量的积累,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也要防微杜渐,同时要善于抓机遇,促成质变;②把握事物的度,坚持适度原则,即注意分寸,掌握火候,划清界限,防止过犹不及。

  预测二 公务员法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公务员概述

  (一)概念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中体现公务员最本质特征的是依法履行公职。

  2.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4条新修改: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条新修改: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9条新修改: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4条新修改: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5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7条新修改: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8条新修改: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9条新修改: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23条新修改: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公务员的各项制度

  (一)公职的取得

  1.公职的取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40条新修改: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1)选任制:各级权力机关选举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2)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

  (3)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涉秘除外

  《公务员法》第100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法》第103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2.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3条新修改: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32条新修改: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26条新修改: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法》第34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法》第44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公职的履行

  1.考核内容和结果

  (1)考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35条新修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36条新修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2)考核结果

  《公务员法》第38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奖励:个人+集体,以精神奖励为主

  3.处分: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开除

  4.公务员职务交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69条新修改: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0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2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5.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近姻亲关系:

  ①血亲的配偶: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②配偶的血亲: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4条新修改: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75条新修改: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3)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4)离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07条新修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

  《公务员法》第60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口诀:

  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

  (三)公职的丧失

  1.辞职

  《公务员法》第80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想辞职而辞不了:

  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

  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

  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2.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笨”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傻”

  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变”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狂”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96条新修改: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3.退休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

  ①工龄满30年;

  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务员法》第89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限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四)纠纷解决机制

  1.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公务员法》第95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2.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第105条新修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预测三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一、招聘

  (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三)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四)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五)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七)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八)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九)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考察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十)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十一)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

  (十二)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申报选聘计划,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组织选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聘任审批,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具体选聘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聘任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机关应当在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60日内,根据公开招聘或选聘计划,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可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二)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本市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2.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六)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签字生效。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1份。

  (七)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聘任合同期限;

  3.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4.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5.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6.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九)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包括在聘期内。

  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其入职薪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

  2.未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十二)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机关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

  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三、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聘任合同的履行。

  (二)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

  (三)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任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四)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发生变动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变更聘任合同。

  (五)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1份。

  四、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依法服兵役的;

  3.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4.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因本条第234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未能与用人机关就解除聘任合同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方可解除聘任合同。

  (二)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2.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4.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机关因本条第45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三)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5.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7.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的;

  4.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任合同期满,有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六)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

  (七)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八)聘任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

  (一)聘任制公务员的交流,按照其所在职位类别公务员交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二)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预测四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一、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不同执法领域、工作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按照不同职位特点和人员素质要求,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职位名称;

  2.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

  3.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4.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5.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6.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职位说明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内容应当由所在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一般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职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也可对职级设置、职务名称进行调整。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四)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所在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8%,均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对于人数较少、执法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职级执法员的职责定位核定一、二级执法员职数。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组、职系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施精细化管理。

  二、招聘

  (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二)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

  (三)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四)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按照如下规定设置:

  1.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2.年龄:35周岁以下;

  3.专业:除职位说明书或公务员招考有关规定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执法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六)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与培训

  (一)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

  对于主要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执法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执法工作中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发现和处置问题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为执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任务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工作组织协调和支持配合能力。

  (二)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对其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的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法律专业知识、基本执法要求、办案文书制作以及职位职责要求的其他知识、能力为主,有针对性地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四、职务任免

  (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

  3.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4.转任的;

  5.挂职锻炼的;

  6.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7.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级升降

  (一)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盘活存量、适度空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职数。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在本职组内晋升职级,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2.考核情况:在基本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2年;

  3.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一般在晋升职级前由所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试结果在1年内有效。其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特点、能力素质要求和工作内容,制定执法业务水平测试的内容、方式、标准及指标体系。

  (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选拔方案。

  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2.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职,并进行任前公示;

  4.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

  (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六、交流

  (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和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

  (二)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他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所在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单位交流。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机制,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部门间交流。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同一主管部门内最低一级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高于同一主管部门其他内设、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的,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其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任所需的资格条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助理执法员以下职级的确定为办事员,七级执法员以上职级的确定为科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其转任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拟转任职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的资格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

  预测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预测六 深圳概览

  一、发展定位

  深圳是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科技创新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在国际上知名度、影响力不断扩大。作为我国最早实施改革开放、影响最大、建设最好的经济特区,深圳努力在新时代走在最前列、在新征程勇当尖兵,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二、自然气候

  深圳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润宜人,降水丰富。常年平均气温22.4℃,无霜期长达355天。雨量充沛,每年4-9月为雨季,平均年降雨量1933.3毫米,日照时长2120.5小时。

  三、市树市花

  1986年,荔枝树和勒杜鹃分别被深圳市民评选为深圳市的“市树”与“市花”。2007年,红树被评为深圳市第二“市树”。

  四、城市简史

  “深圳”地名始见史籍于1410年(明永乐八年),于清朝初年建墟。当地方言俗称田野间的水沟为“圳”或“涌”。深圳正因其水泽密布,村落边有一条深水沟而得名。深圳的经济特区发展史虽只有30多年,却拥有着6700多年的人类活动史(新石器时代中期就有土著居民繁衍生息在深圳土地上)、1700多年的郡县史、600多年的南头城史、大鹏城史和300多年的客家人移民史。1979年中央和广东省决定成立深圳市。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深圳市设置经济特区。深圳又称鹏城,自特区成立以来,深圳正如展翅高飞的大鹏,搏击风云,遨游长空,勇往直前。

  五、行政区划

  深圳是中国广东省省辖市,国家副省级计划单列市。深圳下辖9个行政区和1个新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自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延伸到全市。

  六、经济地位

  深圳地处珠江三角洲前沿,是连接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纽带和桥梁,在中国的制度创新、扩大开放等方面肩负着试验和示范的重要使命,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外贸出口、海洋运输、创意文化等多方面占有重要地位。深圳经济总量相当于中国一个中等省份,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位,是中国大陆经济效益最好的城市之一。2017年,深圳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据初步核算,全年全市生产总值2.24万亿元,增长8.8%;出口实现全国大中城市“二十五连冠”。

  七、交通运输

  深圳水陆空铁口岸俱全,拥有蛇口码头、盐田码头等9个码头,航运发达;设有深圳站、深圳北站、深圳东站等6个火车站,广深港高铁穿境而过,是全国重要的铁路枢纽;宝安机场是全国区域性枢纽机场,开通运营国际航线46条,港澳台航线4条,为中国第四大航空港,世界百强机场之一;是中国拥有口岸数量最多、出入境人员最多、车流量最大的口岸城市,拥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15个,其中包括中国客流量最大的旅客出入境陆路口岸——罗湖口岸,24小时通关的皇岗口岸,以及我国首个内地与香港无缝接驳的地铁口岸——福田口岸,唯一“一地两检”的陆路口岸——深圳湾口岸。

  预测七 深圳荣誉

中国移动5G示范城市、中国电信5G试点城市
亚布力论坛·新华中国营商环境指数第一位
中国地级市全面小康指数前100名排名第一
2018年度中国最佳表现城市
2018中国城市综合竞争力排行榜第2
国家森林城市
首届“健康中国”年度标志城市
“全球城市竞争力排行榜”第10位
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排名第一
中国城市营商环境质量报告第一位
2018年城市产业竞争力指数排名第3
2018年世界级城市名册,世界一线城市
中国地级市全面小康指数前100名
第二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
2018中国城市科技创新发展指数排名第2
创新力最强的30个城市第1名
2018年中国城市创新竞争力排名第3

  预测八 深圳之最

  深圳最古老的城——是南头古城,其位于南山半岛北端,面积不到1平方公里,古称城子冈。

  深圳市最大的半岛——是大鹏半岛。位于龙岗区东南部,包括南澳、大鹏、葵涌三镇,面积为293.41平方公里。因半岛形如大鹏踞海,并且又是大鹏鸟栖息之地,故名大鹏半岛。

  深圳市最大的岛屿——是内伶仃岛。位于南山半岛以南约9公里的海面上,面积为4.85平方公里。历来为军事要地。尖峰山为岛上最高点,海拔341米。岛上植物生长茂盛,鸟类繁多,有猕猴8群约200余只,现为广东省自然保护区。

  深圳境内最长的河流——是茅洲河,发源于羊台山,流经石岩、公明、松岗、沙井等镇,全长44.2公里,流域面积347平方公里,向西注入珠江口。

  深圳最大的水库——是铁岗水库,位于宝安区西乡镇境内,集水面积64平方公里,总库容量6840万立方米。深圳市最早的高速公路是广深高速公路,于1987年4月23日动工,1994年7月18日竣工试通车成功。全长122.8公里,其中深圳境内长51.24公里。穿宝安、南山、福田三区,直抵皇岗口岸。

  深圳最大的工业基地——是1994年设立的龙岗大工业区,占地174平方公里。深圳市把启动龙岗大工业区作为一项重大经济工作来抓,使之成为深圳未来几年的经济新增长点。

  深圳第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于1992年1月6日宣告开通。蛇口港至日本班轮首航,标志着深圳向国际化港口迈出重要一步。

  深圳市第一条高速公路——梅林至观澜高速公路于1992年10月20日动工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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