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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大学生“村官”政策问答
2009-05-27 15:42  新华网 点击: 载入中...
         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意见》)。本刊摘录中组部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的内容,供读者参考。

  选聘大学生“村官”政策问答

  问:哪些部门负责招考大学生“村官”?

  答:《长效机制意见》提出,选聘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各地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分配的选聘名额,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选聘。同时,也可结合实际,自行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

  问:报考大学生“村官”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选聘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另外,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的选聘条件和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进行。

  问: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补贴按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给大学生“村官”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支付。

  问:对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按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问:对大学生“村官”偿还学费和助学贷款有什么规定?

  答:《长效机制意见》规定,对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村官”,国家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大学生“村官”,必须在聘期内考核称职。

  问:大学生“村官”任期结束后的出路有哪些?

  答:《长效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大学生“村官”正常流动制度。一是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干部。二是推荐大学生“村官”参加公务员考试。对于表现优秀、聘期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可以享受公务员报考的优惠政策。三是扶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四是引导大学生“村官”另行择业。五是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聘用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等。

  问:大学生“村官”是否就是公务员?

  答:大学生“村官”不是公务员。《长效机制意见》规定,大学生“村官”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大学生“村官”要进入公务员队伍,还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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