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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务员戒烟 是权力对权利的绑架

A+ A- 2010-08-12 17:03  |  鲁中网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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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东坡区禁烟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正在起草一份关于禁烟的文件。据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该办公室将依据自查情况,对全区正科级以上干部的禁烟行为再作“新规”:凡承诺戒烟的正科级干部,如没有戒烟,那就请“戒了烟,再上班!” 据8月11日《华西都市报》

  公务员戒烟,利国利民。说利国,是因为官员吸烟是和公款吃喝没有什么区别,在许多地方政府的“招待预算”中,都明确有买烟的花费,如果公务员不抽烟,或是正科级干部不吸烟,抑或是仅仅承诺了戒烟的正科级干部不吸烟,都会或多或少地减少公款浪费;说利民,是站在公共服务的角度讲的,官员吸烟还会让下属职员以及来办事的民众“被动吸烟”,净化了服务机关的空气质量,自然也有值得褒奖之处。

  只是,承诺戒烟是道德之事,上不上班是权力之事。两者根本不搭界,眉山市东坡区又何以用权力的威胁完成对官员的道德绑架呢?要明确的是,向组织抑或是向老婆答应了戒烟,无论是能戒掉烟或是戒不掉,都属于正常的现象,至于后果,顶多是个诚信的问题。权力对下属官员进行威胁或提出这要求那要求,还专门成立天下“毒一份”的“禁烟办”,可谓兴师动众,外加上纲上线。从这个角度而言,即便公务员不吸烟的好处说出大天去,也是一种权利的退步。

  须要明确,副科级干部也是社会人,也应该享有社会人该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宪法》,而非来源于权力的施舍。众所周知,吸烟抑或是不吸烟,都是个人自由,这种自由权利有且仅有一个边界就是“不损害他人权利”。《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换言之,判断公民吸烟是否违法的标准在于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而不在于戒烟与否。

  以上是法理规定。再说一说现实层面。“戒了烟,再上班”固然表现出了一种权力气魄,但更要明确,在现实情形里,科级干部会不会因为偷着吸一颗烟而遭到停职呢?假如此干部在单位不吸烟,在自家客厅里穿着拖鞋手摇蒲扇偷偷地吸了一颗烟算不算戒烟呢?如果不算,这个“禁烟办”又如何实现监督呢?难道要在官员的官里玩点“谍中谍”或是“无间道”?

  权力干预权利,权力干预道德——这才是“戒了烟,再上班”的症结所在。这里所说的权利不单单是对公务员人员来说的,试想一下,如果连科级干部的权利都可以被权力随意剥夺的话,普通公民的权利、弱势群体的权利又何以得到保证呢?然而,这样的权利悲剧并不少见,见诸报端的“忠于配偶”、“考核夫妻感情”、“考核教师道德”都是权力随意干预个人权利个人道德的表现。

  以戒烟之名,完成权力对个人在道德和权利上的绑架。在根源上讲,这是时下权力作秀、权力美学中的重要把戏。只是,这种权力作秀、权力美学,除了些许零星的“利国利民”优点之外,剩下的只有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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