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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辞退 自批准后次月起停发工资

A+ A- 2010-08-31 14:12  |  三秦都市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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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务员局了解到,近日我省发出《关于公务员被辞退后辞退费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辞退费发放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辞退费的发放标准: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中第十三条(三)执行。辞退费的领取:由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按规定计算出被辞退公务员的辞退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并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转到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辞退费的发放:由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给被辞退公务员。未发放完的辞退费,应当返还给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再转入财政部门。

  据省公务员局介绍,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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