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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普通公务员首次纳入问责对象

A+ A- 2010-09-02 16:50  |  长沙晚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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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问责方式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公务员问责方式

  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本报讯 习惯于“拍脑袋”决策的官员和所有不正确履职的公务员要注意了,《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开始正式施行。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秩序,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都将依照《办法》进行问责。

  与此同时,《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宣布废止,这标志着长沙行政问责对象从领导干部扩展到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问责,同样适用本办法。

  行政问责的受理工作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应当在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问责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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