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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0年考录公务员简章

2010-03-03 09:08  |  华图网校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63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招录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着力引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急需、紧缺、管用的人才,确保新录用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为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考录范围与计划

2010年考录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省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重点面向有空余编制的单位。全省监狱及省属劳教单位考录计划429名,其中基层监狱单位400名,省属劳教所29名。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考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三、报考条件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除符合省、市、县、乡四级机关2010年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要求,部分职位需有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见职位简章);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以后出生),部分职位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见职位简章);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脸部无明显疤痕、胎记,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病,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7(含)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含)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含)以上;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①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②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③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④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⑤有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7、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2010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省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

四、考录程序和方法

1、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资格审查(包括资格复审)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3、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由招考单位会同所在地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进行。体检标准除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外,同时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4、司法行政系统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再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如材料齐全,省司法厅政治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拟录用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应经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两局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审批。

(3)拟录用为市属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的,应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5、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录用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监督

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本次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考录政策、考录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增加考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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