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9月2日报名(6)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录取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2.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未参加体检或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有关政法主管机关的领导下,由旗县政法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公示和录取
1.自治区有关政法主管机关将各政法招录机关上报的考察结果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2.对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参加入学复试的人员,并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对上报的人员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后确定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该职位取消。
对于报考其他职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信息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八、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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