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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济南市直机关选调公务员公告(133名)

2020-07-22 14:00  |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治理能力,不断优化市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有关规定,济南市委组织部决定开展2020年市直机关公开考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考选职位为市直机关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职位。公开考选职位分为两类:一是面向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二是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1.报名范围:

  (1)我市市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我市市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且符合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情形的工作人员(含市县机构改革转隶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认可;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7月以后出生);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公开考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年龄等的计算时间以及学历学位证书、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等的获得时间截至2020年7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考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

  (5)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或在任职试用期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采取报名人员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报名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9:00至7月30日16:00

  报名步骤如下:

  1.网上报名。报名人员登陆“灯塔-泉城党建”网站(http://www.qchdj.gov.cn),仔细阅读考选公告,进入报名系统,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相关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照片。每人限报1个职位,报名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报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信息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电子照片应是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并且与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选调生职位仅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报考。符合其他考选职位报名资格条件的选调生,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2.打印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填写提报报考信息并确认后,须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2020年济南市市直机关公开考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推荐表》报任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报考选调生职位的区县及以下机关选调生,由区县党委组织部审核盖章。

  3.上传《推荐表》。报名人员将审核盖章后的《推荐表》制作成清晰的电子文档(扫描或拍摄,电子文档须处理为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300K),并通过报名系统上传。上传成功后,进入报名资格待审核状态。报名资格一经考选机关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名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和报考职位。修改后,需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下载打印《推荐表》、审核盖章,并再次上传。

  凡只在网上填写提交报考信息,未发送《推荐表》电子文档的,考选机关不予资格初审。未在报名时间内上传《推荐表》的,视为放弃报名。因《推荐表》上传不及时,导致审核不通过,结果由报名人员承担。报名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关系人员所在单位的职位。报名人员注册虚假报考信息扰乱报名秩序,伪造同意报考材料或者学历证明及其他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委组织部取消其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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