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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丨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免罚

2021-08-25 15:26  |  华图在线  |  责编:华图小编 点击收藏

  热点概况

  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广东公安机关自2021年7月1日起,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

  一、“轻微违法免罚”情形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二)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三)机件不全;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七)挂车机件不全的。

  二、“首次违法警告”情形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严重违法严查”情形

  (一)酒驾醉驾;

  (二)严重超速;

  (三)超员超载;

  (四)疲劳驾驶;

  (五)高速公路违法停车;

  (六)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不包括“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七)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此次被群众称为“粤版新交规”的主要内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划出了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车主如有违反,不再处罚,只做教育批评;其次,罗列出情节不严重的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如果车主是第一次犯错,那么只给予警告;再者,针对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违反者严查严处(顶格处理)。

  主流观点

  @光明日报:据统计,2019年我国交通事故发生数量超过24万起,造成死亡人数超过6.2万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3亿元。不难看出,在机动车驾驶人数超过4.5亿人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然而惩罚从来都不是目的,在进一步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让群众享受到政府执政理念和能力提升带来的红利,同样是人民至上理念的体现。

  就广东本次的政策而言,初衷固然好,执行更重要。我们需清醒看到,柔性执法是方式和手段的柔性,并非标准和尺度的柔性。柔性执法,更需要标准和尺度的明晰和统一。但有一点应当形成共识,此次全国范围内以广东为代表的新探索,对于理念更新和标准统一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

  @广东交警:符合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中规定的;(二)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三)被告知后及时改正的。符合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规定的;(二)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前半年内,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三)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

  @中国长安网: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通知》明确,对轻微免罚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执法人员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当场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而当事人则签署承诺书,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将告知和承诺内容在执法系统中记录备查。

  深度分析

  (一)关注点一:此举有哪些意义?

  1.实现刚性约束和柔性执法的有机统一

  2.新的处理方式更加人性化,也更加贴近生活实际

  3.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彰显了该地政府的与时俱进

  (二)关注点二:效果如何保障?

  1.厘清概念,宣传到位,避免产生误解

  2.交通执法不能一味从宽,要宽严并济

  面试模拟 广东公安机关近日宣布,对诸如“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等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诸如“不按规定停车的”“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等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这一消息相信很多机动车主看到后会觉得自己的“春天”来了,但一定也有人对此举措表示担忧或不认同。而在我看来,此举可谓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的关键之举,也是顺势而为之举。各地政府可以在明确、规范执行细则的基础上,予以大力推广,而我们也应该积极响应。

  第一,此举目的是实现刚性约束和柔性执法的有机统一。以“驾驶室放置物品”为例,这么做确实会给行车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属于违规行为,但本质上说并没有直接威胁到其他行人和车辆的安全,相较于之前的罚款处罚,其实批评教育、当场整改亦能达到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不按规定停车”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亦是如此。而柔性执法无疑比一味地刚性约束更具人情味,也更容易让车主接受和认可,能够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显著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题中的处理方式更加人性化,也更加贴近生活实际。此举可以看作是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首次一般违法行为的容错机制,尤其是在道路交通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很多司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出于对道路的不熟悉,是无心之失,也不必事事重罚。而且题中提到的两类交通违法行为,都属于事故风险较低,对公共交通影响较小的类型,适当免罚或轻罚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此举也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彰显了该地政府的与时俱进。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此次广东出台的“免罚新规”就是对此法的落实。

  当然,有人会担心,毕竟是违法行为,只做警告处理是否有些过于宽松;针对一些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的人是否会达不到预期效果等,这就需要政府完善相应实施细则,做到人性化执法也规范。

  第一,厘清概念,宣传到位,避免产生误解。一方面,针对哪些行为属于免罚或首次警告的范围,需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多渠道予以公示和宣传,让司机知晓;另一方面针对相关概念要解读到位,比如“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的首次应该如何界定等。

  第二,交通执法不能一味从宽,要宽严并济。比如针对一些如“酒驾醉驾”“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不仅不应予以宽恕,而是要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总之,广东公安机关的此项举措,是在更新理念和统一标准方面的一次有益探索。希望通过高效能执行,更好地引导司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绷紧“安全弦”。

标签: 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    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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