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笔试
全省在省直和各市(州、地)设考区。市(州、地)考点设在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城市。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命题、制卷、阅卷,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
招考职位分B、C两类。B类为执法执勤职位;C类为计算机、会计、英语、医学等专业技术职位。具体分类详见职位一览表。
笔试按职位实行分类考试。具体分类、科目和分值如下:
B类(执法执勤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C 类(专业技术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专业知识》(150分)。
特殊职位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笔试职位按B类执行。
笔试成绩总分为300分,按百分制进行折算后,再按《招考简章》规定比例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笔试时间:2009年9月2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下午 14:00—16:30 《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报考职位专业条件所要求专业知识内容。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须所报考考区公务员招考办报考人员身份确认公章)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九、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报考市(州、地)级公安机关及以下职位人员的资格复审,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报考省级机关职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资格复审,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组织招考单位进行。
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招考办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计划数与招录人数1:3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列入资格复审人员。
公安类专业职位采取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公安类专业报考人员按照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的比例进入资格复审。
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列入资格复审。笔试科目不完整的报考者,不列入资格复审人员。
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进入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各级公务员招考办根据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进入考试录用资格,该职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面试和体能测试
(一)面试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根据各招考职位计划招考人数1:3的比例,在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同一职位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通过报考资格复审人员与本职位计划招录数达不到1:3比例的,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调整或取消。公安类专业职位资格复审人员合格人数与本职位计划招录数达不到1:3比例的,考生须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且资格复审人员合格人数与本职位计划招录数须达到1:2比例,才能进入面试和体能测试。
(二)体能测试
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回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附件六)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次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中,报考人员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承担体能测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具体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未参加面试或体能测试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十一、体检
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 %,面试成绩占40 %,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各招考职位计划与招录人数不高于1:2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均不合格导致该职位空缺的,则按该职位进入体能测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计划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对报考者身高、视力、体重、血压项目的检查,在体检时采用当场复查的方式,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市公务员招考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复查结果由纪检监察人员、复查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后确认,报考人员拒签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工作在省、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地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十二、考察和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数等额确定考察和政审对象。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考察和政审工作由省、市(州、地)组织、人事、公安、林业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统一组织,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2007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
3、考察和政审对象系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考察和政审对象系现役军人或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1、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察和政审对象。
十三、公示、录用审批与人民警察学员定向培养协议
(一)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和政审合格的人员,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招考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规定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和人民警察学员录取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取);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取)。
三、人民警察的录用,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公安机关需报省公安厅审核,森林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需报省林业厅审核,经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用资格。新录用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并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四、人民警察学员的录取,省公务员招考办将录取名单反馈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下发入学通知书,人民警察学员凭入学通知书入学报到,省公务员招考办会同省公安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到学员的资格条件、身体条件进行复审,合格后办理正式入学手续。录取学员须与省公安厅、定向单位签订培养协议(经复审和复查出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签订培养协议)。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到培养院校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取资格。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时间一年(学校须根据学员在校学习情况出具培训鉴定),定向培养单位实习一年(定向单位根据学员实习情况出具实习鉴定),在校期间实行免费就读,培养教育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保障,生活费由学员自理。学员毕业经考试合格,由培养院校颁发“贵州省人民警察培训学院结业证书”和“新录用人民警察培训合格证书”。定向单位根据学员的学习情况和实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定向培养协议派遣就业,予以正式任职(在定向单位最低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取消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资格。
十四、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处理。其中,有严重舞弊和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终身禁止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向社会公布招考咨询和监督电话。
省直咨询电话: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6570051 省林业厅
省直监督电话: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68265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五、工作要求
建立和推行省级面向社会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制度,是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源头工程”,是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客观要求。对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统一招警涉及范围广,工作程序多,特别是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学员在我省是首次实行,必须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招考任务。各级组织、人事、公安、林业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开展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实际行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省公务员招考办的工作部署完成好各项考试考核工作任务,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务员招考办汇报,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招警考试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省公务员招考办工作电话:
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68265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6570051 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