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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文行文的基本规则

2012-03-20 11:32  |  华图网校  |  责编:miaoqiuyan 点击收藏

   (一)根据隶属关系行文

  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应使用上行文或下行文,不相隶属的机关或部门之间,则既不可以发决定、批复,也不可以互相请示和报告,而应采用函来协商或告知有关事项。

  (二)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采用越级行文的方式:

  1.情况紧急特殊,如果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

  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或与直接上级有争议而又急需解决的事项。

  3.上级机关直接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

  4.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的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的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

  5.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三)正确选择主送、抄送机关

  除有些指挥性、公布性公文不列主送、抄送机关外,公文均有特定的收文对象。正确选择主送、抄送机关包括:

  1.除普发性公文外,通常一份公文只送一个主送机关,而不应多头主送。

  2.上行文若是双主管单位,也应只选择一个与公文内容、发文目的密切相关的上级机关为主送机关,而把另一个上级机关列为抄(报)送机关。

  3.主送时,除上级机关领导人直接交办的或指定索要的公文以外,一般不把公文主送领导者个人。

  4.选择抄送机关的根据是其需要了解该公文的内容,不可随意扩大公文的抄送范围。请示公文一律不得在主送上级机关的同时,向下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抄送。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向其他机关抄送、转送。

  5.联合行文的机关必须级别相同或相近。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另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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