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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谁偷走我们的尊严

2014-01-02 10:45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点击收藏

  “先搜身,再下车”,在公交车上手机被偷后,失主经常会“义正词严”地说出这句话。这一幕日前在广州836公交车上再度发生,在警察的“允许”下,在乘客的“配合”下,非警察身份的失主执行起了“警察”的职务。无论最后是否抓到了小偷,无论搜身的是警察还是失主,搜身这种做法本身已涉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从程序上来说是“非正义”的,根本不可能结出正义之果。但是,现实中这类搜身现象还相当普遍,小偷偷走的是失主的手机,搜身却让我们的尊严同时被“偷走”了。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那么,什么情况下的搜身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都有关于“搜查”的相关规定,综合来说,一是搜查人必须享有执法权,二是被搜查人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三是搜查人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四是搜查妇女的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很明显,丢失手机的失主无权搜身,警察没有搜查证也无权搜身,当然也不能“允许”或“默许”其他人搜身。既然都没有搜身的权力,手机丢了该怎么办呢?

  如果抛开法律和个人尊严,“搜身”称得上是最有效率的处理方法,因为“聪明”的失主常常会威胁“倘若不同意就地搜身,就让司机把车开到派出所,大家一个一个做笔录”。面对失主无奈又无情的“威胁”,许多乘客从时间成本考虑只能就范,而警察惯常也会说服乘客尽量“配合”。“搜身”满足了失主希望赶快寻回手机的迫切心情,也是乘客尽量节约时间的一种“次优选择”,同时也能够让警察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乍一看,貌似三方共赢,但这其中受到漠视的是法律的权威和个人尊严的保护,搜身的做法明显地限制了他人的自由、损害了他人的尊严。但是,我们的尊严究竟是被谁损害的?小偷、失主、警察?或许恰恰是我们自己一点点“偷走”了自己尊严。

  “搜身”之所以屡试不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失主和乘客压根没有认识到这种做法不合法,至少是还没有上升到“人身自由受到了侵犯、个人尊严受到了损害”的高度,或者是认为“时间比这点权利和尊严更为重要”。在这样的情况下,警察有时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通常说服乘客“自愿”接受搜身检查。从根本上说,正是因为个体对自身权利和尊严的不了解、不重视、不维护、不反抗,才使得诸如“搜身”类侵犯权利和损害尊严的行为时有发生。我们在感慨权利和尊严受损时,不能仅仅寄望于宏大事件的改变,也不能完全是批评别人和权力部门,必须从小事维护做起,从自身捍卫做起。作为社会个体,如果我们自己都不重视、不维护这些基本权利和尊严,反而还要“主动排队接受搜身”,还谈何权利意识觉醒、个人尊严维护,其苦果只能是权利和尊严底线的失守。

  拒绝违法的搜身不仅是合法的权利,也是在维护自己权利和尊严。尊严和权利是自己挣回来的,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权利意识、尊严意识,既要尊重别人的权利和尊严,也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唯有如此,人与人之间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相互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才能真正得到维护,而强行搜身之类无视他人权利尊严的事情也才会更少见诸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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