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梳理之犯罪构成
2014-03-30 10:50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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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①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并持放任、无所谓态度的是间接故意。
②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其中已经预见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意志因素。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并不反对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明确希望避免结果发生。
【2008-国家】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解析】甲明知丙分食有毒饭菜会发生死亡后果,却没有阻止,可见其对丙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
①作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危害行为;
②不作为: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能够实行而不实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使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