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时政热点:宗教界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教
2014-05-06 14:40 | 中国经营网 | 责编: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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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以下简称“宗教界兴办机构”)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具备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抚育、教育等条件。
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界兴办机构,还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