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第九章 财产继承权
(3)公民的债权、债务。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
(4)国有资源使用权。
(5)承包经营权。
(6)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2)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i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
(6)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