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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14-07-18 10:51  |  未知  |  责编:黄金霞 点击收藏

  三、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行动。

  包括: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不作为,有法律义务需要去积极行动,但能履行却不履行。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四、构成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的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知识点三:刑法之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行为未能“着手”的。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例1、甲偷乙的财物,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送回,这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解析】选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送回”的行为发生在盗窃成功后,因此不符合“犯罪过程中”的规定,不是犯罪中止。

  例2、盗窃犯贾某正在室内行盗,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行窃,跳窗逃走,这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解析】选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贾某是“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并不是“自动”,而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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