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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备考:常识大盘点之公务员法

2015-03-26 10:55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点击收藏

  公务员法是行政法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常识考查中的考点多发区,为了方便大家的学习,华图网校将公务员法进行整理,形成体系,便于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有的放矢的进行体系学习。

  一.公务员的概念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全部公职人员,还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职务的取得

录用 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条件 肯定条件(职位资格or职位空缺);否定条件(犯罪刑罚or开除公职)
  程序 考试 → 考察 → 体检   试用期1年
任职 选任制 宪法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领导职务
  委任制 一般的公务员职务
  聘任制 专业性较强or辅助性职位;1-5年聘任合同;协议工资;非保密;人事部门备案
兼职 机关外兼职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不得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三.公职的履行

考核 内容 德、能、勤、绩、廉,以绩为重点
类型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结果 定期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降职)
奖励 对象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形式 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种类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 种类 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开除
后果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
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抵抗权 上级决定命令:一般错误的,提出意见后执行免责;明显违法的,应当拒绝执行

  四.公职的退出

辞职 辞去公职 禁止:①服务年限未满 ②涉密职位未脱密 ③重要公务未完毕 ④审计审查未结束
  辞去领导职务 种类:①法定辞职②自愿辞职③引咎辞职④责令辞职
辞退 条件: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机关机构改革拒绝合理安排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 
⑤旷工连续15天一年累计30天
除外:①因公致残的
②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③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退休 退休年龄or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①工作30年 ②工作20年距退休年龄5年内 

  五.公职的保障

物质保障 工时、休假。加班 →补休
定期考核优秀、称职 →年终奖金
权益保障  
一般公务员
 
 
申诉
不利的人事处理 ①知道处理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接到申请书30日内决定) →接到决定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60日内决定)
②知道处理30日内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控告 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合法权益 向上级机关或者专门机关提出
聘任制公务员 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60日内申请人事仲裁 →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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