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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2015-04-17 14:36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1、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不可抗力;

  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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