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2015-04-17 14:36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1、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不可抗力;
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