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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复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015-04-20 16:57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具体类型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除外)

  (1)重大误解包括对很多方面的重大误解,如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质量、价格等;

  (2)显失公平:

  ① 双务合同中;

  ② 订立合同时已经显失公平;

  ③ 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注意欺诈与胁迫的区别)

  欺诈:导致对方错误认识;

  胁迫:为不正当目的,导致对方内心恐惧

  2.法律后果

  (1)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可诉请撤销。(诉讼或仲裁)

  (2)被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3)被撤销:后果与无效行为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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