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复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015-04-20 16:57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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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类型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除外)
(1)重大误解包括对很多方面的重大误解,如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质量、价格等;
(2)显失公平:
① 双务合同中;
② 订立合同时已经显失公平;
③ 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注意欺诈与胁迫的区别)
欺诈:导致对方错误认识;
胁迫:为不正当目的,导致对方内心恐惧
2.法律后果
(1)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可诉请撤销。(诉讼或仲裁)
(2)被撤销之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3)被撤销:后果与无效行为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