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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商法复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2015-04-24 16:13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②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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