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合同法复习: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
所谓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能成为无因管理对象的事务必须符合:①该事务必须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②该事务必须是由他人代为管理。即,只能由本人管理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虽可由他人代为管理但必须要有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管理的事务在没有得到授权时也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③该事务必须是合法的。
所谓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它不限于管理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也包括服务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还有一点,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依事务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来确定。
二、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亦即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需注意的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时,是否包含有管理自己事务的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若把客观上属于自己的事务而做他人事务予以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三、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有法律上义务,即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即成为法律上的因,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
法律上的义务不仅仅指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它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虽有法律上的义务,但超越其范围者仍然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义务,要以事务管理承担时的情形而定。管理自始无义务,固然属无义务,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若一开始有义务,但管理时义务消失,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反之,若管理人本无义务,但因一定事由出现管理人负有义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总之,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