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诉法复习:执行措施
2015-05-06 09:44 | 未知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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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即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3.执行通知 《民诉》第240条
发出执行通知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