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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特别程序

2015-05-06 10:36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不能上诉)

  2.不适用再审程序。

  3.独任审理

  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民诉》第178条

  4.管辖:基层法院管辖。

  选区所在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被认定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选民资格案件

  1.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程序;

  2.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

  3.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

  4.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6.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7.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的处理:

  (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其他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条件: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

  3.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

  (1)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2)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民诉》第194、195条

  相关知识:人民调解协议

  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法》第7条

  (2)人民调解的结案方式:《人民调解法》第28条

  ①通常制作调解协议书。

  ②允许口头协议,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双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人民调解法》第33条

  1.启动:双方当事人申请(有无争议均可)

  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处理:

  (1)符合法律规定的

  ①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①裁定驳回申请

  ②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诉》第196、197条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3.处理:

  (1)符合法律规定

  ①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定

  (2)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裁定驳回申请

  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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