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合议制
2015-05-07 10:23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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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义: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 我国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选民资格的除外)
3. 注意问题:
1) 第一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2) 第二审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
3) 再审、重审则取决于原来的审级,同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4. 活动原则:
1) 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 中途不得退出或更换
3) 实行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