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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合议制

2015-05-07 10:23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 含义: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 我国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选民资格的除外)

  3. 注意问题:

  1) 第一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2) 第二审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

  3) 再审、重审则取决于原来的审级,同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4. 活动原则:

  1) 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 中途不得退出或更换

  3) 实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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