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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破坏生态终身追责需要配套制度

2015-05-08 10:06  |  半月谈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终身追责需要配套制度

  何勇海

  生态严重破坏终身追责的说法,公众并不陌生。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此后一些地方将之写进地方政策。此番,中共中央、国务院终于将之写进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显然是个可喜的进步。但如何让破坏生态终身追责落地,却面临着不少现实阻力。

  首先,生态破坏到什么程度才叫严重?这到底有没有可以评判的依据?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官方立场与民间立场之争,官方立场与民间立场之间的感受差距悬殊。比如对于某些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在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的切身感受里,已经可以堪称严重了。然而在官方那里,却可能被轻描淡写,似乎根本不值一提。比如有新闻报道称“企业排放污水把大片长江染白,而环保部门称污水达标”,生态破坏是否严重,到底由谁说了算?

  其次,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真能分得清吗?因短期政绩需要,很多领导干部为任一方,要“金山”不要“青山”,违背科学发展要求盲目决策,导致生态环境问题多发。这些问题的潜伏期隐蔽而漫长,在领导干部离任多年后才可能显现,能否找到责之所在,然后有责可追?尽管规定要求对决策人记录在案,但谁又会甘冒未来被终身追责的风险任由记录?大多要将个人决策进行“乔装打扮”,炮制成“集体决策”或“上级指示”等,能奈他何?换了多任领导,多任甚至对前任、前几任决策进行了重大变更,生态严重破坏的账到底算在谁头上?

  此外,生态严重破坏,谁又能对领导干部予以监管和追责呢?环保执法部门本对环境保护承担监管责任,然而,环保执法长期偏软,像“小媳妇”一般在地方领导干部面前直不起腰来。虽然新《环保法》赋予环保执法部门足够的权力,甚至可以追究地方行政单位责任,乃至让地方单位的领导引咎辞职,但敢不敢“亮剑”,会不会较真,甚至会不会与行政单位沆瀣一气,颇让人不放心,除非在日后,拉出几个严重破坏生态的典型出来让公众瞧瞧。

  故而,要让生态严重破坏终身追责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刚性、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比如,生态破坏到什么程度才叫严重——事实上,生态破坏不必非要达到严重程度才追责,只要对生态环境有损害就可追责,损害越大追责力度应越大。又如,一人或多人乃至集体决策造成生态破坏,如何区别追责,是否要让“一把手”负总责?还要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制度,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形成一股保障生态严重破坏终身追责落地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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