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黄委会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一)
96、《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远期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黄河下游水沙调控体系,防止河床抬高,维持下游中水河槽稳定,局部河段初步形成“相对地下河”雏形,基本控制下游游荡性河段河势。
97、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98、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9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100、水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01、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并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102、水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103、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
10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105、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
106、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
107、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由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108、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109、世界水日为每年的3月22日。
110、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
11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12、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1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114、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须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1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16、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117、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118、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119、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20、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121、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12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123、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124、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125、生活用水水源地水质应在Ⅲ类以上。
126、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
127、《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
128、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2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130、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1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132、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13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在报请国家批准时,应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5、凡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136、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137、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138、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
139、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