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回避制度
2015-05-27 16:19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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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回避制度
1. 含义: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为确保审判公正性)
2. 适用对象: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 方式: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时间一般是开庭之时,特殊为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后,被申请人员暂停审理工作,复议则不停止;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
审委会:法外审判,与回避制度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