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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015-06-03 14:13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 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任 期

  1.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样, 都由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五年。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秘书长不是必要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任期5年,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

  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设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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