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015-06-03 14:13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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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任 期
1.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样, 都由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五年。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秘书长不是必要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任期5年,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
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设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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