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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宪法: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等级

2015-06-03 14:26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宪法之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等级,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重要提示:

  (一)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除外。

  (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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