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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宪法:国家主席

2015-06-06 15:34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宪法之国家主席,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 一)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被选举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两届。

  ( 二)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因去世而产生职位空缺,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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