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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5-06-06 15:37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宪法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民族自治地方只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即自治区、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自治乡乡长分别由本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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