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律行为重点掌握二
2015-06-06 15:50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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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民法之法律行为重点掌握二,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重点掌握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行为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关第三人承认才有效的民事行为。
①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况下,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②无权处分行为③无权代理行为④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⑤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2)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民事行为;②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行为;③内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对上述行为,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下列情况下撤销权丧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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