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89-766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账号密码登录将于2023年10月1日0点关闭,
关闭后将统一使用手机号+验证码的形式登录。
请尽快确保手机号可用于接收验证码
立即注册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资料 > 专业课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律行为重点掌握二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律行为重点掌握二

2015-06-06 15:50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民法之法律行为重点掌握二,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重点掌握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行为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关第三人承认才有效的民事行为。

  ①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况下,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②无权处分行为③无权代理行为④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⑤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2)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民事行为;②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行为;③内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对上述行为,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下列情况下撤销权丧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更多内容请关注华图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

添加您的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免费领取专属学习礼包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律行为重点掌握二

领取资料 咨询优惠

咨询优惠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常见问题

有协议班吗?

一课时多长时间?

手机可以观看吗?

课程可以反复学习吗?

可以下载吗?

课程包含图书吗?

错过直播有回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