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89-766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账号密码登录将于2023年10月1日0点关闭,
关闭后将统一使用手机号+验证码的形式登录。
请尽快确保手机号可用于接收验证码
立即注册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资料 > 专业课 >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担保物权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担保物权

2015-06-08 14:29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担保物权,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受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 担 保物 权: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1.抵押权。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物 权 法 》 关 于抵押 权 的重要 法 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又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关于质押权的重要法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留置权: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 》关于留置权的重要法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更多内容请关注华图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

添加您的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免费领取专属学习礼包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担保物权

领取资料 咨询优惠

咨询优惠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常见问题

有协议班吗?

一课时多长时间?

手机可以观看吗?

课程可以反复学习吗?

可以下载吗?

课程包含图书吗?

错过直播有回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