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共同侵权行为
2015-06-08 14:39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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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共同侵权责任,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共同危险行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 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谁造成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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