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015-06-09 11:56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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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刑法之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 一)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的限度标准: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重要提示:无过当防卫:即在刑法所列举情况下,实行正当防卫的,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二) 紧急避险: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重要提示: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逃避与自己职务、业务有关的各种危险,擅离职守,由此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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