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刑法: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15-06-09 13:46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刑法之犯罪的停止形态,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 一)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的行为。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二)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 三)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重要提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的行为: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更多内容请关注华图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