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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复习: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15-06-10 09:45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有四:

  ①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发包人不支付到期价款;

  ③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④建设工程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或拍卖。

  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效力与限制:

  ①承包人有权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清偿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

  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

  ③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④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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