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法定许可使用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法定许可使用
1、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要件
(1)概念:法定许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支付费用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
(2)构成条件
A、必须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同意。
B、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C、必须支付使用费。
2、法定许可的类型:
(1)编写出版教科书
A、只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材才能适用这种法定许可,其他教材编写不能引用此条;
B、可以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不得随意修改、删节;
C、要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D、对著作权的这种法定许可,也适用于邻接权制度。
E、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报刊转载与摘编
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这种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作品,而且只能由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即只能“从报刊到报刊”,不能从“从报刊到图书”或者“从图书到报刊”。如果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或图书上的作品结集出版成图书,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3)录音制作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除外。
A、法定许可的对象为音乐作品,而非录音制品;
B、音乐作品必须已经由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C、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适用法定许可。
(4)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使用方式局限于播放,而不能延伸到制作;
B、法定许可的对象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此处的“作品”不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另外“制品”也不包括录像制品。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之间的异同
1、两者均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
2、两者均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两者均需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4、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报酬,法定许可需要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