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是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相对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所在;(2)法人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这是法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法人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法律保证。法人的出现以及法人制度为法律所确认并不断得到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法人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在国内的民商事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积极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且有力推动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成为发展国际合作的必要组织形式。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密切以及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大量的交易都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商业组织进行的,今天已很难想象,没有法人这种组织形式如何去开展国际民商事交往。因此,可以这样说,同自然人一样,法人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
任何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的法律成立的,并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一国法人要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了受本国法律限制外,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还必须得到有关外国的认可。反过来说,未经认可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不能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效地进行民商事活动。不过,各国为了扩大自己同其他国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一般对依法成立的外国营利性法人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都加以认可,并赋予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