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复习: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根本的体现在于能够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它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中国的法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不断发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的历史选择
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中国社会深刻变迁的进程产物,其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由中国共产党设计并推动的,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果。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继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13 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使国家陷人无政府状态,既谈不上实现民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一)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二)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制度。
其次,必须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