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89-766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账号密码登录将于2023年10月1日0点关闭,
关闭后将统一使用手机号+验证码的形式登录。
请尽快确保手机号可用于接收验证码
立即注册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资料 > 司法考试 > 卷一 >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2015-07-16 10:44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人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

  4.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添加您的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免费领取专属学习礼包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领取资料 咨询优惠

咨询优惠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常见问题

有协议班吗?

一课时多长时间?

手机可以观看吗?

课程可以反复学习吗?

可以下载吗?

课程包含图书吗?

错过直播有回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