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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公司的清算行为

2015-07-27 09:21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清算组的组成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注意清算组的中立性,不能与债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2.清算行为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债权申报期间不得进行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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