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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破产原因

2015-07-27 09:57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 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A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B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C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B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C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D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E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 重整原因:

  (1)破产原因

  (2)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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