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破产清算中的撤销权
2015-07-27 10:20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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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以撤销的行为:
A 无偿转让财产的;
B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C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此做了补充,详先下文“注意”中第2点》)
E 放弃债权的
(2)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A适用情形
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B例外情形
第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第二,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三,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不可撤销
a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b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c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